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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老板让他干的活,发生伤害后,老板却认为是“私活”,不同意申报工伤认定,对此,刘先生很是气愤。
刘先生是一名刨工,平素厂里接到的精加工工件,都是由他加工的。因此,他也被工友称为“老法师”。
可谁知道他这位“老法师”偏偏碰到了新问题。前不久,老板找到他,让他用车床加工一个工件。虽然对车床略有了解,但毕竟没有正规操作过。因此,在加工过程中,不小心被工件划破了手。经过休息和治疗,他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老板却说,他干的是私活,且车床也不归他操作,发生伤害当然由他个人负责。刘先生说,明明是老板让他干的活,动用车床也是老板要求的,怎么发生伤害了,老板就赖掉了?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认为,这样的事其实在企业中经常发生,比如,企业货物到了,领导让保安帮忙搬运,结果保安受伤,保安是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司机为了多运快运,把货运到仓库,帮助仓库工人一起搬运,受伤了算不算工伤?
就法律界来说,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职工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他未履行本职工作责职而受伤,因此,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不属工伤认定范畴。另一种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虽然未直接履行本职工作责职,但从事的是与本职工作相关联的工作,且受益人是企业,因此,应该视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观点都有成功的案例,但我们更倾向后一种。
夏湧说,如果狭隘地死扣履行本职工作,那么,企业中很多临时性的、交叉性或互助性的工作将受到挑战,不仅不利于提高工效,还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夏湧认为,事实上,刘先生这个案例具有典型意义。首先,刘先生干“私活”是真,开车床也不是他的工作职责,但必须看到,“私活”是企业安排的,而企业领导对其具有自主管理权,企业临时或短暂改变了他的工作职责,我们认为责任在企业一方,也就是说,刘先生仍然在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其次,刘先生加工的工件,与其从事的零部件加工作业,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从宽泛的角度看,我们认为可以视其为履行工作职责。最后,刘先生的“私活”是企业提供的,受益人为企业。因此,刘先生只要证明其为“奉命操作”,就应该获得工伤认定。
(劳动报 赵竺安)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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