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林表示,“管辖权是诉讼活动的前置性程序条件,运用得好与不好,对于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高低具有重要影响。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我国各地招商引资持续活跃,对各地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必需予以充分肯定。”
此外,李晓林代表还提出,企业在投资尤其是跨省市地区的异地投资实践过程中观察体会到,在经济活动中发生一些经济纠纷甚至矛盾冲突是难免的,有时还需经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尤其是在企业与政府行政机关乃至政府(含开发区)本身和政府直属企业之间,由于各方角色不同、角度不同,对于同一案子的司法裁定产生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是非认同和价值判断在所难免,从而会外溢到对司法机关信赖程度的折扣甚至抵制抗拒。这当中,存在一个司法机关与涉诉各方的关联程度不同,是否能确实体现“回避”机制的严肃法律问题。
李晓林举例说,北京某民营企业应当地政府邀约前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区投资开发,当双方合同已进入实施阶段,投入资金已陆续到位工程已分步进展一段时,因当地地价等情景发生变化,当地招商引资方单方面违约停止合作,造成异地投资方巨大前期投入损失。
当地法院把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双方合作纠纷诉讼按行政诉讼对待。后经上级法院纠正改为按民事诉讼程序。而后,当地法院又罔顾事实,故意规避实体审查,又以无效合同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极不正当地维护当地利益进行地方保护(还有同类案例不展开例举)。
李晓林说,譬如在此类诉讼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如诉讼法)中加以修改补充,增加或明确交叉管辖机制,完全有可能最大程度上规避或减轻此类“地方保护”固疾,从而使各地的营商环境和政企关系得到较高层次的改善,在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公信力的同时也能较大限度地减轻各地司法机关承受干扰和压力的因素。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林达集团董事局主席李晓林。
当前诉讼法中管辖权可能存在的问题
李晓林提到,我国各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包括司法事业在内均在各地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是我们的政治和制度优势,必需肯定和坚持。但由于各地党政领导对本地的经济增长负有全责,因而对本地本级所属经济主体就难免具有内在的难以隔离的关联性。如果一旦投资企业与政府主导的经济主体甚至政府机关本身发生经济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之际,就具有了发生一定程度的公平性、中立性缺失的可能性,甚至发生以直接或间接干预具体案件审理为特征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后果或社会印象,其实这也是各级司法机关所不乐见的。
对管辖权有关内容提出修改补充议案
为了从法制及司法程序上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司法不公等负面影响,有利于政企关系健康发展,本着预防为主,落实回避原则,重振更广大企业的信心,维护全国一盘棋统一健全的市场体系,人大代表提出以下司法管辖权修订建议:在《诉讼法》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中补充一条,具体是:企业与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关或政府直属国有企业因经济纠纷司法诉讼时,企业有选择在当地或异地法院立案审理的权利且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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