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乱象泛滥 行业面临挑战

2021-02-23 15:24:52    来源: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

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完成了征求意见工作。

征信乱象泛滥 行业面临挑战

目前,我国已建立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赢得了广泛认可。

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截止到去年6月,征信系统累计收录9.9亿自然人、2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日均查询量分别达550万次和30万次。

央行去年末公布的一则罚单显示,某公司因存在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等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该公司只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如果那些打着大数据公司等名号的企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过度采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营利,则更需要格外警惕。

另一行业乱象就是征信企业通过非正常的渠道收集个人和企业信息。2月5日,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座谈会在京召开,通报了近期App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情况。针对App过度索取麦克风、相册、通讯录等权限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专题开展技术检测,对发现存在问题的179款App提出了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未按期整改的26款App予以公开通报。

据介绍,自2016年即开展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各方普遍认为,征信进入新时代,面临新挑战,出台办法十分必要,并且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加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

明确业务规则 防止信息滥用

为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此次制定的办法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何为信用信息。此前各方对于身份、支付交易、财产、社交等信息是否属于信用信息,认识并不统一。此外,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在界定、流转、交易等环节都突破了传统认知。而在实践中,信用信息早已突破借贷信息的范围。

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办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办法强调,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目的,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超出约定用途的,应当另行取得同意。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此外,办法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从内控制度、软硬件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机构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应急和报告制度。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

强化综合治理 健全监管体系

在社会监督方面,根据办法,征信机构应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信用评分的主要要素及占比、反欺诈服务中的欺诈认定标准、异议处理流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此,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应进一步明确“社会监督”中需要公开的内容,实现信息主体知情权和征信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而从用户的角度来说,即使作出了“社会监督”的相关规定,但是社会公众客观上并没有能力来判断信用评分因素、欺诈认定标准的合理性。

因此,专家建议,应该进一步明确征信机构公开的内容范围。否则,在公众无法解读算法和数据指标的情形下,该“社会监督”的新增措施可能会形同虚设。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表示,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除制定规章外,还将通过一系列政策和监管组合拳,筑牢征信信息安全防线。从业务、技术和管理上明确征信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增强征信系统的技术防范措施,从技术上杜绝违规查询征信信息等问题;组织开展征信乱象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恶意竞争、倒卖征信数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烈宏日前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从制度体系建设、标准制定完善、技术手段支撑和企业自律示范四个方面大力开展相关工作,针对当前用户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打好综合治理组合拳,稳步增强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加快文件出台进程,推动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李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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