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为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网购商品拆封仍可7天无理由退货
最高人民法院3月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共20条,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为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新规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针对消费者网购遇到的实物与图片不符,希望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却遭商家以“已拆封不能退货”为由拒绝、赠品及换购商品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却遭商家拒绝履行承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司法解释打出了组合拳,通过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网络购物中的商品一般是通过图片或者视频展示,尤其是通过观看直播购物的情况,消费者有时容易冲动消费。法律基于网购的这个特点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拆封查验的时候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针对网上购物附赠的赠品、奖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对于商家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商家拒绝履行承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平台经营者责任得到明确
随着网络直播购物越来越多,此次《规定》对网络直播问题也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消费者往往存在对实际销售者辨识不清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担销售者责任。司法解释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同时,引导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对于整个直播营销市场的作用应当说是举足轻重。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消费者无法找到直播间运营者难以求偿的情况。为使消费者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司法解释规定,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外卖平台应尽审查义务
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实践中存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现纠纷后,又以是他人加工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我们认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负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并且,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具有可归责性。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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