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养老保险法在德国诞生,“三支柱”养老制度的历程及借鉴之处|全球快消息

2023-05-02 06:40:06    来源:明朗观经    

首部养老保险法在德国诞生,以该法为依托,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


【资料图】

(一)“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

养老体系主要历经三个阶段:1889-1957年完全依赖融资体系,雇主雇员共同缴纳养老保险,是长久以来的唯一支柱,法律依据是《社会法典》,老年人85%退休收入来自这里,联邦劳动与社会事务部负责政策制定,社会组织经办管理;

1957-2001年采取现收现付制度的“代际养老”,在人口红利时代尚且可以很好过渡,但在人口老龄化时代会让年轻人难以接受老后“不公平”的待遇;

2001年至今(特别是1992年东西德统一),推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形成,家庭养老社会化运用当中涉及到的经济来源主要有:基础性法定养老金、补充性企业养老金、投资性私人养老金、转款性长期护理保险和救济性社会救助金。

1.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保险长期以来的关键作用

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保险涵盖90%从业人员,还有对农场主、公务员、军人、独立从业者等群体的特殊保险形式,该支柱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主要针对劳动报酬或参加培训的人员,具体有工人、宗教协会人员、育儿初期的父母等。养老金根据投保人领取养老金工资和缴纳时间计算,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退休时工资的75%。

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雇员缴纳和国家财政补贴两个部分,国家财政补贴比例将近达到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

由于德国从1957年起实行现收现付制度,加之人口老龄化程度日趋严重,因而德国政府采取了提高缴费率,降低养老替代率的方式,预计到2030年,缴费比例从2014年的19.5%增至22%,养老替代率从53%降至43%,可参考安联养老体系的充足性指数和可持续性指数来调整。

该模式属于收入关联计划,体现了收入再分配,规定享受养老金条件为年满63岁、投保35年或年满65岁、投保15年,采取国家立法和自治结合原则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德国养老保险机关联合会:政府对外监督,自治机构对内监督,有助于养老资金得到充分运用。

2.第二三支柱弥补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不足

第二支柱企业养老保险包括:直接保险、退休储蓄、退休基金、互助基金及直接承诺,雇主必须每隔三年对养老金进行调整,如能保证每年至少增加1%福利,则无需调整,雇主根据经济状况有一定的决定权。

2002年起,雇员可要求雇主最多扣除4%薪水参与工资转换的直接缴费,同时为防止企业破产,德国还单独设立养老保险担保机构,当企业无力承担责任时,基金会保障公民权利不被侵害;

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净收入支付保险费用,参加第三支柱的主要是医生、药剂师等高收入群体,当前三支柱所占比例分别为70%、20%和10%,从财政缺口角度来看,第一支柱的比例将降低,二三支柱的比例将提高,提升到与法定养老保险相近的支柱地位。

反观我国,截止2016年,养老保险“三支柱”规模大概2000亿元,分别占比78%、18%、4%,结构急需调整。

(二)护理保险制度的确立及发展

养老保险是养老服务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德国养老服务的特色是护理保险,主要为应对20世纪80年代失业人群增多,医院和护理员费用高昂、护理服务需求短缺的现状。

如护理员送老人到医院救治或全科医生来护理院诊断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租金等生活费用一般不纳入护理保险,由退休金支付,但独立存在的困难补助可以适当弥补这部分支出;

二是德国政府为扶持养老护理企业,大力免征营业税和消费税,如1995年4月,提供家庭医疗相关保险给付和服务,6月提供医疗相关给付和服务,保险费按照收入计算,1996年7月税率为1.7%,对应医疗保险课征上限。

1996年西德每月6000马克,东德每月5000马克,1999年西东部分别为6375和5400马克,保险费雇主和投保人各支付一半,并依据参保人的工资高低收取,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但按照德国保险模式,公务员等特殊人群不适用公共体系,德国护理保险“双轨制”仍需破冰,对于工作不超过2个月、原联邦月收入610马克以下(新联邦520马克以下),学生临时性工作等无需缴纳;

三是护理主要分为居家和住院护理两种,后者主要由民间管理运营,保险金或护理服务由专业委员会评定,具体为低廉的家庭照料和费用较高的上门照料,倘若是家庭成员照顾,是可以“赚取”部分保险费收入的,一级护理每天超过90分钟,分别补贴205和384欧元,二级每天超过180分钟,分别补贴410和921欧元,三级每天超过300分钟,分别补贴665和1432欧元;

四是护理就业人员不断增加,1995年刚开始实施就增加了2万个新增就业岗位,青年接受护理教育人数不断增加,弥补了1938年《护理法》、1966年《护理教育法》、1985年《护士执业法》未能高效执行的缺憾;

五是护理教育蓬勃发展,截止2013年,德国养老护理人员已达100.55万人,约占人口总数0.12%,其中养老护理机构68.54万,占护理人员68.2%,剩余的31.8%是居家上门服务机构。

财政大力支持“双元”教育,重点吸纳“全职妈妈”等群体(非全职工作人员占护理人员60%-70%),包括州教育部门对符合规定运营三年以上的私立培训学校承担93%的教师队伍工资,再就业人员向养老护理转行可以获得劳动部门的免费职业培训,分为中专、专科和本科三个层次,至今已有170余年历史,护理教育最低10年。

“AgnesKarll”护理研究所甚至成为可以培养硕博学位的护理研究所,护理教育考试由国家考试委员会命题,分为笔试、口试和实践,实践比重最高,若考试不合格,只有一次补考机会,通过考试才能获得欧盟承认的毕业证书。

三、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借鉴

老龄化程度加深、少子化严重、失业率高涨,当前收入应对支出的现收现付制度入不敷出,是德国社会正面临的滥觞。

退休人员总收入的85%来自法定养老保险;10%来自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5%来自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为减少公共支出压力,默克尔政府计划大规模引入难民,来塞上劳力缺口,养老形势却依然严峻,有时一名护工要看护50-60位老人。

“多代养老契约”办法已不可持续,德国文化向来“养儿不养老”,年轻一代对年老一代的责任意识日益淡薄。尽管德国在2013年时人均GDP大概是中国的7倍,但德国当前应对养老服务的措施值得借鉴:

一是提高退休年龄。德国2005年修订《老年和伤残保险法》,使退休年龄由65岁延长至67岁,实际退休年龄由60岁延长至63岁;

二是合理提高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养老金替代水平。缴费比例从1995年的18.6%增至2009年的19.9%,统筹考虑缴纳人和领取人比例,调减养老金替代率,适当减少部分老年福利,如退休人员3年大专培训福利将很快被取消,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

三是“多代居”互助养老模式,在地方政府和社会群体的推动下,让小孩、青年人、老年人等非血缘群体共同居住,从人情社会过渡到契约社会,明确社会交换原则。“老年之家”、“乐龄合作社”等老年住宅和养老院,以合二为一的护养院为主,努力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如2012年养老院达到11000家以上,一般为社会团体、教会等公益组织开办,公共部门开办只占到5.7%,配备自动扶梯,无障碍通道等老人起居设备,大部分养老院都有财政资金拨付,形成代际互动促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年轻一代为老人服务可收到养老储蓄。

如德国慕尼黑格尔莫林区“多代同堂”,该项目开始于2006年,经过社区申请及审批,可以得到来自德国联邦家庭、青年、妇女、老年部每年4万欧元资助,并用出租、有偿提供服务解决一部分资金来源问题;

四是提升第二三支柱比重,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养老保险制度,如2002年“里斯特改革”法案,德国公民参加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养老计划,可以获得国家补助,并且逐年增加,政府增加投保者在投保额上的补贴,将生态税补充到养老基金中;

五是可以对大都市旧城区进行改造翻新,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现“多代互助”,重新定位多主体“被需要”的角色,参与加入WTO“高龄友善型”城市和欧盟“激活老龄化”;

六是着重发展养老护理业,培养一流的养老护理人才。我国在教育层面,对护理教育缺乏重视,应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经验,大力发展“双元制”教育,改变过去填鸭式的教育模式,注重于国际合作,培养创新式临床护理人才,与先进护理制度接轨,适应我国传统文化和基本国情,将护理服务广泛运用到居家、社区、机构、医养等养老服务方式上;

七是适时出台适应我国国情的护理保险制度,与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结合的改革相联系,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区分不同群体的投保份额;

八是积极宣传五星级的服务理念,包括:全方位的生命呵护、个性化服务、家居式服务、医疗直通车和专业化的团队;

九是大力发展健康产业。德国健康产业占国家GDP比重为11.3%,已成为其支柱产业,是经济转型的强健动力,包括:本位产业、关联产业和衍生产业。

[责任编辑:h001]
关键词:

相关新闻

联系邮箱:99 25 83 5@qq.com

备案号:豫ICP备2020035338号-4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产经时报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