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不仅成为推动经济“内循环”的新动力,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由于网购只能通过网页信息对商品进行选购,这让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网络店铺经营者有了可乘之机。那么,消费者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是否都应当承担责任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网购合同纠纷:张某在某网站上的一家店铺订购了某国进口脑动力胶囊、燕窝口服液各1盒,货款共计1755元。张某在收货后发现,该商品未经进口备案,无任何中文标识及检验检疫证明,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遂诉至法院。张某认为卖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卖家应退还货款并给付十倍赔偿金。某网站明知卖家利用其平台销售问题产品却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卖家作为食品销售者未尽到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仍在某网站上销售来自禁止进口区域的食品,系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退还张某货款1755元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某网站系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而非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人,故其不承担退还货款的合同义务。且在卖家入驻网站时,该网络交易平台已履行了对其进行实名登记及审查许可证的义务,亦能够提供其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认定网站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核和披露义务,故本案中网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的食品销售者除了具有基于《平台服务协议》等协议、行业规范所产生的契约监管责任外,还存在基于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侵权监管责任。
具体而言,平台经营者应对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核相关主体的食品经营资质,同时应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在出现纠纷时,平台应及时提供包括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在内的有效信息,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下架或禁售处理。如平台经营者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且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商家利用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而拒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应认定平台经营者履行审查监管义务,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尽到审核、安全保障等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理性维权,从而共同创造网络购物的“绿色环境”。(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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